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683********0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21民初2486号
案号
(2022)苏0321执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严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丰县苏科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69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569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6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严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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