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仲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2********0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22民初5136号
案号
(2022)苏0922执2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滨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仲梅、孙广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德树借款39000元及利息(以39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刘仲梅、孙广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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