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华康医药塑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35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3民初3969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恢2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华康医药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2009年4月20日所贷款项未还本金1300000元、利息及罚息合计1872669元(暂算至2018年5月3日,此后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息及罚息);二、被告江苏华康医药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2009年5月27日所贷款项本金1000000元、利息及罚息合计1057685元(暂算至2018年5月3日,此后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息及罚息);三、被告江苏华康医药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律师费10000元;四、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有权以被告江苏华康药用包装材料厂所有的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马岱村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编号:泰国用(2005)字第436605号,剔除江苏锦林制衣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在该块土地上所占份额】予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1304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有权以被告江苏华康医药塑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位于泰兴市国庆西路12号的房屋【产权证编号:泰房权证泰兴字第051154号)】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138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12元,由被告江苏华康医药塑料有限公司、江苏华康药用包装材料厂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时间 |
2020-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浩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泰兴市江平南路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