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3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81民初6506号 |
案号 |
(2019)苏0581执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中昊油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6550314.04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12月24日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苏州中昊油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上述第一、二款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三、被告常熟市千子乐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中昊油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常熟市卓辉针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中昊油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义务于被告常熟市卓辉针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履行。五、被告沈秀梅、徐斌对被告苏州中昊油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被告金建权、杨维真对被告苏州中昊油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被告吴国平、季卫东对被告苏州中昊油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72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人民币63025元,由被告苏州中昊油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常熟市千子乐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卓辉针纺织有限公司、沈秀梅、徐斌、金建权、杨维真、吴国平、季卫东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时间 |
2019-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0581执6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6233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