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萍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3********5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玄商初字第01302号 |
案号 |
(2016)苏0102执2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钟萍萍、南京钟氏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884507.01元以及相应罚息(截止到2015年10月10日罚息93601.27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并支付律师费24580元;2、被告许家文应对被告钟萍萍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丁俊峰、张有祥、刘忆霞、南京康乾进出口有限公司、南京辛得服饰有限公司应对被告钟萍萍、南京钟氏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6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45元,公告费(以实际支出的票据结算),由原告负担477元,其余皆由八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8-31 |
发布时间 |
2017-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