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萍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3********5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鼓商初字第01221号 |
案号 |
(2016)苏0106执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钟氏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贷款本金本金130万元,逾期利息44330.01元,罚息40097.13元,合计1384427.14元,并继续支付相应利息、罚息(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南京钟氏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律师费75000元;三、被告钟萍萍、许家文、钟刚武、刘忆霞对被告南京钟氏服饰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钟萍萍、许家文、钟刚武、刘忆霞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南京钟氏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35元,减半收取8968元由被告南京钟氏服饰有限公司、钟萍萍、许家文、钟刚武、刘忆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11 |
发布时间 |
2016-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