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海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63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323民初7251号 |
案号 |
(2018)苏1323执14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泗阳佳士达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泗阳县三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52897.57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二、被告泗阳佳士达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泗阳县三泰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原告泗阳县三泰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海亭、徐丽以其所有的位于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国际商业城)6幢7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82419)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的最高额1500000元范围优先受偿。四、被告陈海亭、王国鑫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泗阳佳士达服饰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徐丽、宿迁市经典宝宝服饰有限公司、宿迁市健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在最高额3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泗阳佳士达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泗阳县三泰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421元,减半收取16711元,由被告泗阳佳士达服饰有限公司、陈海亭、王国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010104000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4-13 |
发布时间 |
2018-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