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87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5民初639号
案号
(2018)苏0105执8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阜阳市暖鑫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拓邦服饰有限公司货款132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10月1日起以未付货款132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杰对被告阜阳市暖鑫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南京拓邦服饰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阳市暖鑫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3-20
发布时间
2018-03-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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