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恒德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4民初1879号 |
案号 |
(2020)皖0304执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恒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410582.64元及利息(其中3400000元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0月1日计算至付清为止,1010582.64元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2月14日计算至付清为止);二、被告安徽恒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高新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7600元;三、被告安徽恒德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延伟、高磊、吴延江、郭敏对安徽恒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恒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原告蚌埠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安徽恒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蒙kgg155宝马牌小型轿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被告毛波名下皖cv6600奥迪小型轿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安徽恒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原告蚌埠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高磊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迎滨小区c区14栋1号房屋(房地权蚌私字第503374号,不动产单元号340303、007007、gb00641、f30140001)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六、被告安徽恒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原告蚌埠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吴延江、吴延伟质押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七、驳回原告蚌埠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45元,减半收取22872.5元,由被告安徽恒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恒德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延伟、高磊、吴延江、郭敏、毛波负担22000元,原告蚌埠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87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时间 |
2020-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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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延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796416000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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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长青南路125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