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21民初5540号 |
案号 |
(2017)苏0621执17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史建华归还原告陈宝冲、任桂芬借款2916000元并偿付利息(以2916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截止2016年8月29日的利息为249258.0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史建华赔偿原告陈宝冲、任桂芬律师代理费68000元。三、被告于清慧、海安和美家具有限公司、崔俊、南通豪泰焊材有限公司、姜怡帆、南通市安博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华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史建华上述一、二两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一至三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于清慧、海安和美家具有限公司、崔俊、南通豪泰焊材有限公司、姜怡帆、南通市安博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华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史建华追偿。五、驳回原告陈宝冲、任桂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682元,减半收取1684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41元,由原告陈宝冲、任桂芬负担826元,被告史建华负担21015元(被告史建华负担部分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史建华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两原告;被告于清慧、海安和美家具有限公司、崔俊、南通豪泰焊材有限公司、姜怡帆、南通市安博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华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史建华负担诉讼费用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一并向被告史建华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682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6-07 |
发布时间 |
2017-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