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5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502民初1112号 |
案号 |
(2017)赣0502执7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星、喻春美、新余市金玉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阮云根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62926元(算至2016年3月25日);二、被告廖星、喻春美、新余市金玉物资有限公司应按年利率24%共同支付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150000元);三、被告廖星、喻春美、新余市金玉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阮云根律师代理费5000元;四、被告胡淑兰、晏国平、新余市南国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阮云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7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6340元(已由原告阮云根预交),由被告廖星、喻春美、新余市金玉物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6340元,被告新余市胡淑兰、晏国平、新余市南国家具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4-25 |
发布时间 |
2017-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