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19********44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311民初5732号
案号
(2017)苏1311执12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迁市光辉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836140.95元及利息(以1836140.9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宿迁市挚友木业有限公司、王光彩、张承美、王荣团、刘坤、吴艳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宿迁市挚友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宿他项(2015)第17566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在抵押金额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宿迁市挚友木业有限公司、王光彩、张承美、王荣团、刘坤、吴艳对第一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市光辉家具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80元,减半收取11990元,由被告被告江苏光辉家具有限公司、江苏挚友木业有限公司、王光彩、张承美、王荣团、刘坤、吴艳(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98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4-24
发布时间
2017-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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