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82********72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830民初858号
案号
(2016)苏0830执26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倩截止2016年5月15日欠到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贷款本金359949.05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65060.79元以及2016年5月16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淮安市凡一商贸有限公司、秦建国、被告江苏天鹅湖家具有限公司、秦建春、淮安市锦绣厨卫电器城雅伯兰家具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0042元,减半收取5021元,保全费2570元,合计7591元,由被告张倩、淮安市凡一商贸有限公司、秦建国、江苏天鹅湖家具有限公司、秦建春、淮安市锦绣厨卫电器城雅伯兰家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8-29
发布时间
2017-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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