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市万隆气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012民初4485号 |
案号 |
(2019)苏1012执3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市万隆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二、被告扬州市万隆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期限内的约定利息34800元(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止),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2019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10‰上浮50%计算);三、被告扬州市万隆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四、被告王飞、王守文、张爱英、扬州市嘉丰罗氏沼虾良种繁殖有限公司对被告扬州市万隆气体有限公司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果被告扬州市万隆气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一、二、三项债务,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王飞、张爱英名下设定抵押的坐落于扬州市江都区新区绿洲家园6幢105室及附设10号车库一间的房屋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830.5元,由被告扬州市万隆气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滨江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被告扬州市万隆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时间 |
2020-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12793317760D |
登记机关 |
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樊庄村靖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