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5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923民初3359号 |
案号 |
(2017)苏0923执26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宁宏鹏运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59698.22元及逾期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以23105元、2036593.22元为基数分别从2014年9月29日、2014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江苏东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阜宁宏鹏运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东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后,可以向被告阜宁宏鹏运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如被告阜宁宏鹏运贸有限公司不能及时偿还,被告程鹏对原告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民事责任;四、驳回原告阜宁县财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77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2555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阜宁宏鹏运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47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0-23 |
发布时间 |
2017-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