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茂宏饮料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02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5民初6649号
案号
(2020)苏0115执25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普莱克斯上海梅山实用气体有限公司和被告南京茂宏饮料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供应协议》及附件《供气装置使用-8-协议》、《供气装置安装协议》于2019年8月23日解除;二、被告南京茂宏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普莱克斯上海梅山实用气体有限公司供气装置:包括低温液态储槽1台、空温式蒸发器2台、气体调压保护装置1套、液位远程监控1套、相关管道及阀门1套,规格型号同《供气装置使用附件》;三、被告南京茂宏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普莱克斯上海梅山实用气体有限公司气体货款14847.3元;四、被告南京茂宏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普莱克斯上海梅山实用气体有限公司供气装置使用费(按照每月3510元的标准,自2017年9月计算至实际返还供气装置之日止);五、被告南京茂宏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普莱克斯上海梅山实用气体有限公司供气装置安装工程费45000元、拆除搬迁费45000元,合计90000元;六、被告南京茂宏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普莱克斯上海梅山实用气体有限公司合同提前解除违约金92460元;七、驳回原告普莱克斯上海梅山实用气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9-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2元、保全费2570元,合计7772元,由被告南京茂宏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时间
2020-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廖永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5302312413A
登记机关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翔凤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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