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楼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9011********21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23民初1720号
案号
(2018)苏1323执33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神枫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1001738.75元及利息(利息以1001738.7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二、被告江苏神枫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8387287.1元及利息(利息以8387287.1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三、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神枫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泗阳经济开发区东区:桂林路南侧、长江路西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泗国用2012第1224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包括(2018)苏1323民初2124号案件担保抵押债务]在最高额6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神枫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泗阳经济开发区东区(长江路西侧)(房屋所有权证号泗房权证众兴字第201314355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包括(2018)苏1323民初2124号案件担保抵押债务]在最高额50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神枫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泗阳经济开发区东区(长江路西侧)(201314356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包括(2018)苏1323民初2124号案件担保抵押债务]在最高额36448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神枫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泗阳经济开发区东区(长江路西侧)(201310181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包括(2018)苏1323民初2124号案件担保抵押债务]在最高额24415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神枫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泗阳经济开发区东区:长江路西侧桂林路南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号3213231001530017000)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包括(2018)苏1323民初2124号案件担保抵押债务]在最高额69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神枫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泗阳经济开发区东区:长江路西侧桂林路南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号3213231001530016000)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包括(2018)苏1323民初2124号案件担保抵押债务]在最高额54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九、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神枫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如下机械设备、库存(65双管道生产线1条、51双管道生产线1条、80双管道生产线1条、水箱2台、储气罐3台、空压机2台、高速混合机(300/600)1台、高速混合机(500/1000)1台、磨粉机1台、破碎机1台、手推车11台、龙门架1台、液压拖车1台、磅秤1台、配套工具1套、原材料80吨、产成品20万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包括(2018)苏1323民初2124号案件担保抵押债务]在最高额80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被告楼志勇、楼志明、钟志文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本判决主文第三项至第九项优先受偿不足的部分在最高额3000000元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50元,由被告江苏神枫管业有限公司、楼志勇、楼志明、钟志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8-29
发布时间
2018-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