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江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5********3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1民初12636号 |
案号 |
(2017)苏0581执2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巧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常熟市诚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987077.5元,并偿付利息19550.1元(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以及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1210001014498579)。二、被告王灯兴、沈士明、周江平、吴建绣、常熟汇丰毛条有限公司、江苏中盾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市科博管业有限公司、淮安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周巧君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灯兴、沈士明、周江平、吴建绣、常熟汇丰毛条有限公司、江苏中盾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市科博管业有限公司、淮安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巧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66元,原告负担136元,被告周巧君、王灯兴、沈士明、周江平、吴建绣、常熟汇丰毛条有限公司、江苏中盾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市科博管业有限公司、淮安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3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3-16 |
发布时间 |
2017-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