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明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3********77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81民初6051号
案号
(2017)苏1281执35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宏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化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郭支行贷款15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罚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3.5%计算);并按罚息利率对应付未付利息计算复利,支付代理费用4.2万元。二、被告泰州市昌鑫管业有限公司、朱健、何明月对被告江苏宏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条主文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宏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78元,由被告宏健公司负担,被告昌鑫公司、朱健、何明月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110104005888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8-15
发布时间
2018-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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