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1********29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304民初860号
案号
(2019)皖0304执恢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学永、刘坤共欠原告汤允科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5日起按月息1.5%支付至还清时止),被告张学永、刘坤于2017年7月30日前向原告汤允科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张学永、刘坤于2017年8月30日前向原告汤允科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3500元(以900000元为本金按每月1.5%计算);三、被告张学永、刘坤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汤允科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以800000元为本金按每月1.5%计算);四、被告张学永、刘坤于2017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汤允科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500元(以700000元为本金按每月1.5%计算);五、被告张学永、刘坤于2017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汤允科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9000元(以600000元为本金按每月1.5%计算);六、被告张学永、刘坤于2017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汤允科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7500元(以500000元为本金按每月1.5%计算);七、被告张学永、刘坤于2018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汤允科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000元(以400000元为本金按每月1.5%计算);八、被告张学永、刘坤于2018年2月28日前向原告汤允科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500元(以300000元为本金按每月1.5%计算);九、被告张学永、刘坤于2018年3月30日前向原告汤允科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000元(以200000元为本金按每月1.5%计算);十、被告张学永、刘坤于2018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汤允科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500元(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每月1.5%计算)、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5%计算所得的利息172500元以及案件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6900元(原告已垫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合计325900元;十一、以上约定,被告张学永、刘坤一期违约,视为全部违约,原告汤允科有权自被告违约之日起对所有未偿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以未还款额为本金,自违约之日起按月息2%至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十二、被告安徽华润涂料有限公司对以上被告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01-21
发布时间
2019-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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