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纪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81民初6556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2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龙泉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485256.27元,合计2485256.27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6年7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朱明华、陆彩云、丹阳市苏阳汽车装饰有限公司、唐纪明、朱小雪对被告丹阳市龙泉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8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28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连同应付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1-09
发布时间
2018-07-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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