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舜德西服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83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18民初769号 |
案号 |
(2019)苏0118执恢9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舜德西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市高淳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137927.55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5年3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清偿款每日0.5‰计算);二、被告南京德维鑫服装有限公司、高淳县佳丽服饰制造有限公司、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孔维定、张红娣、孔小兵、于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高淳县佳丽服饰制造有限公司、孔小兵给付原告南京市高淳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313792.75元;四、原告南京市高淳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红娣所有的位于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广通路49号2幢107号、108号房屋及位于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广通路49号2幢2单元301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5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576元,由被告南京舜德西服有限公司、南京德维鑫服装有限公司、高淳县佳丽服饰制造有限公司、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孔维定、张红娣、孔小兵、于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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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孔维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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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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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