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阜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淮开民初字第03538号 |
案号 |
(2020)苏0891执恢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管立新偿还3338200元;二、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欠付工程款6的范围内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阜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及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106元,由被告阜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为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3140529678U |
登记机关 |
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阜宁县阜城镇城河路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