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银河电气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99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81民初4986号 |
案号 |
(2020)苏0681执恢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姜志荣、黄素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兴支行贷款本金25万元、支付利息37595.83元(算至2017年6月13日),并支付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姜志荣、黄素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兴支行律师费用2000元。三、被告南通佳吉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鹏利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卢春先、周群、潘小军、卢春美对被告姜志荣、黄素娟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44元,依法减半收取2822元(通兴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姜志荣、黄素娟、南通佳吉机械有限公司、南通银河电气有限公司、卢春先、周群、潘小军、卢春美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44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时间 |
2020-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小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1589995847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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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启东市天汾镇通吕路五金城西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