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曲寨矿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6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4民初912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恢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东方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3899996.78元、借期内利息66684.51元及罚息和复利(罚息自2017年7月25日至2017年9月21日以14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3月21日以13999973.21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899996.78元为基数;复利自2017年7月2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期内利息66684.51元为基数,罚息和复利均按照年利率8.49%计付);二、被告河北镇州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曲寨矿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曲寨铝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石家庄市鹿泉区东方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7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712元,由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东方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河北镇州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曲寨矿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曲寨铝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立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0694664070D |
登记机关 |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贾庄镇南寨村村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