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隆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06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16民初3606号 |
案号 |
(2020)苏0116执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隆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南京隆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律师代理费6万元;三、原告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对登记在被告南京隆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四豪路8号8套房产〔苏(2018)宁六不动产登记证明第0002041号〕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被告南京隆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付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刘正清、刘正凤、刘艳、江苏百辰置业有限公司、吴永慧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南京隆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付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正清、刘正凤、刘艳、江苏百辰置业有限公司、吴永慧清偿上述债务后,可依法向南京隆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80元,由被告南京隆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刘正清、刘正凤、刘艳、江苏百辰置业有限公司、吴永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2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时间 |
2020-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正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93780677943L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四豪路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