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嘉通苗木中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21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16民初7364号 |
案号 |
(2020)苏0116执2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梓华、夏光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永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罚息(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张梓华、夏光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永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50000元、保全担保费损失2700元;三、被告裴成东、胡传荣、卿小芳、阮家君、卿光木、钟履秀、君建公司、卉慧园林公司、嘉通苗木对上述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梓华进行追偿;四、如被告张梓华不能履行上述一、二项义务,则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永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裴成东、胡传荣所有的六合区雄州街道园林东路26号16幢4单元202室房产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180万元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00元,由被告张梓华、夏光安、裴成东、胡传荣、卿小芳、阮家君、卿光木、钟履秀、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卉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嘉通苗木中心卿小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桂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676213219XL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大圣街道圣陵路1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