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0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1民初4916号
案号
(2019)苏1181执28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中盛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给付截止2017年3月8日的欠息38.92万元,自2017年3月9日起按逾期月利率1.68%给付利息至债务清偿止;二、被告江苏海晟隆源投资有限公司、凌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8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0832元,由被告丹阳市中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海晟隆源投资有限公司、凌云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此费用原告已垫付,各被告应将其承担部分连同应归还借款本息一并给付原告)。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5-24
发布时间
2019-08-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苏1181执2886号
立案日期
2019-05-24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048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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