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1********16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宿中商初字第0071号 |
案号 |
(2016)苏13执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陆家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1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江苏昊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宿迁陆家物资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陆家物资有限公司追偿;三、确认原告江苏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300万元债权范围内对编号为宿他项(2011)第12号的土地他项权证项下记载的被告宿迁市中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宿迁市宿豫区宿沭路绿化带南侧72817㎡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宿国用[2011]第515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宿迁市中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陆家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1360元,由被告宿迁陆家物资有限公司、江苏昊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辉、宿迁市中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10-11330104000247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04 |
发布时间 |
2016-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