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2********1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303民初1005号 |
案号 |
(2017)皖0303执6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市东方金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9573118.01元(10073118.01元﹣5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蚌埠市东方金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00万元、律师费损失5万元;三、被告陆国斌、王萍、蒋乃旭、王梅对上述两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市东方金河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保证字0737(Ⅰ)2014号、保证字0737(Ⅰ)2014048号)最高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市东方金河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572元(原告已交纳),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5372元,由七被告负担,其负担额与上述第一项给付款同步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6-15 |
发布时间 |
2017-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