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华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26********0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3民初3006号 |
案号 |
(2020)皖0303执10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华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14586.38元及代偿款滞纳金(代偿款滞纳金以714586.3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丁华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3475元;三、被告丁华俊、郭明月以其共同所有的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沁雅凯旋城32栋1-701号房屋(皖2016蚌埠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711号)房屋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抵押责任,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7第一、二款项在《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24元,公告费390元,合计11914元,由被告丁华俊、郭明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