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林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1********5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603民初3570号 |
案号 |
(2020)皖0603执15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林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兵借款本金1346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张家兵利息(其中8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9月13日起计算,546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6月28日起计算,均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1760元,由被告沈林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