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2********53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603刑初412号 |
案号 |
(2020)皖0603执8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徐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杨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姜银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78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林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赵飞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六、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