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农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47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8民初2537号
案号
(2020)苏0118执恢1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邢鸿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蒋妞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邢鸿鸣应付款项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徐随民、江苏省农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邢鸿鸣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2140元,由四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10
发布时间
2020-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庆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兴民南路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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