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市江宁区金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94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5民初8135号 |
案号 |
(2018)苏0105执2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普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881095.90元及逾期利息(以10881095.9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3日的逾期利息为1725016.40元)。二、被告南京普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2881元。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金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朝瑞、朱慧、徐信久、张金莲、徐朝军对被告南京普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普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83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3353元,由被告普洋公司、金沃公司、徐朝瑞、朱慧、徐信久、张金莲、徐朝军共同负担。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普洋公司、金沃公司、朱慧、徐信久、张金莲、徐朝军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前述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7-26 |
发布时间 |
2018-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汤晓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55894017976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宁区汤山新城汤水雅居东苑1幢10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