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建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5********6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323民初813号
案号
(2018)苏1323执29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宿迁众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199334.25元及利息(利息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以3069364.56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第二部分以401564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第三部分以1114329.69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第四部分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二、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宿迁众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详见苏N5-0-2016-003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余额9000000元内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中自2015年8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实际发生的债务。三、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不足部分,对被告江苏华琼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详见编号为2016-0138F抵押物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余额9000000元内,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中自2015年8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实际发生的债务。四、被告江苏华琼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中发生在2015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间部分在最高额3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江苏东杰环保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泗阳国忠木业有限公司、上海众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宿迁隆源纸品有限公司、陈立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还款义务中发生在2014年2月18日至2016年2月17日的部分,对本判决第二项抵押物拍卖、变卖不足部分,在最高额4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六、被告江苏东杰环保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泗阳县尼科织造有限公司、江苏晨升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江苏天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立华、刘琼、杨文宣、朱先高、陈建中在最高额9000000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中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实际发生的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七、驳回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7-30
发布时间
2018-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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