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戎世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4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21民初3379号 |
案号 |
(2017)苏0621执7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戎世海、南通海创玻璃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王剑借款10万元并偿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从2015年5月29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被告戎世海、南通海创玻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由原告王剑代垫,被告戎世海、南通海创玻璃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应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3-02 |
发布时间 |
2017-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