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戎世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4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21民初7726号 |
案号 |
(2018)苏0621执20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海创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万元的前期利息(从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按年利率8.16%计算)。二、被告南通海创玻璃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前、2月20日前、3月20日前、4月20日前、5月16日前各支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万元的当期利息(从上月的21日起至当月的20日止,按年利率8.16%计算)。三、被告南通海创玻璃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前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万元。四、如被告南通海创玻璃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本金140万元及该款从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16%计算的利息之和,减去本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南通海创玻璃有限公司已给付款项,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被告戎世海、江苏同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存、王道权、马晓萍对被告南通海创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被告南通海创玻璃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南通海创玻璃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前给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6-07 |
发布时间 |
2018-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