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62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2民初7600号 |
案号 |
(2017)苏0582执31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阴恒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江苏润泰胶业有限公司货款249264元及利息损失(以249264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二、被告王勇对被告江阴恒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8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6858元由被告江阴恒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王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4-06 |
发布时间 |
2017-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