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35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澄商初字第00799号 |
案号 |
(2016)苏0281执28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康正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阴市隆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714582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70298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月利率22.5‰为限)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阴市康正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阴市隆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3529元。三、江阴市蓝晶玻璃有限公司对江阴市康正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阴市欣阳塑料有限公司、陈海忠对江阴市康正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李建忠、蒋晓清、李凤对江阴市康正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唐晓良、秦洁对江阴市康正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曦、陈海燕对江阴市康正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江阴市隆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7070元(江阴市隆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康正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蓝晶玻璃有限公司、江阴市欣阳塑料有限公司、周曦、陈海燕、陈海忠、李建忠、蒋晓清、李凤、唐晓良、秦洁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隆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14 |
发布时间 |
2017-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