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童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26********51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502民初6497号
案号
(2019)赣0502执41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被告童玲于2011年8月29日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提前到期二、被告童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截至2018年7月10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65257.56元、利息57399.28元、罚息3740.87元,合计426397.71元,并按月利率9.253125‰计算支付自2018年7月11日到全部本金清偿完毕时止期间的利息及复利;三、被告童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对位于新余市新欣南大道996号孔目江1号商住小区28栋4302室【他项权证号:余房他证高新区字第t0001611号】折价或变现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39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7700元,由被告童玲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9-09-20
发布时间
2020-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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