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桂勇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4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4791号 |
案号 |
(2019)赣0502执40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桂勇纲、简小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16458.26元(暂算至2019年5月15日),共计1016458.26元,并按年利率14.25%支付自2019年5月16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对位于城南新欣南大道357号世贸锦江城1栋302的房屋【赣(2018)新余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680号】折价或变现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76元,由被告桂勇纲、简小燕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时间 |
2020-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