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81********08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宿城商初字第0981号
案号
(2013)宿城执字第030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波、夏艳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军借款本金1418696.27元及利息(以1418696.27元为本金,从2011年4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宿迁市光明灯饰玻璃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王波、夏艳秋、宿迁市光明灯饰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军借款本金600000元。三、驳回原告赵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600元,由三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3-08-05
发布时间
2016-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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