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0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502民初373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12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庄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透支本金49984.97元、利息2905.96元、手续费556.8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766.33元,合计56214.06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透支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6元,由被告庄勇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19
发布时间
2020-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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