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5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02民初2254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恢3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截至2018年4月5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77226.64元,利息6594.76元,合计283821.4元,并按360650012-2022-20171204703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对位于新余市新欣大道聚龙花园8-601室的住房【赣(2017)新余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654号】折价或变现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28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8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800元,由被告胡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