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阮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5民终347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一审被告阮鹏、一审被告梅柳、一审被告江西弘屹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贵州省从江县弘屹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小春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098000元(暂算至2017年7月19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并支付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被上诉人黄小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500元,由一审被告阮鹏、一审被告梅柳、一审被告江西弘屹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贵州省从江县弘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486元,由被上诉人黄小春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时间
2020-05-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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