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2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502民初1059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恢3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军、黎海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借款本金525604.23元、利息11952.89元(暂算至2017年12月23日),两项合计537557.1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7年12月24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对被告邓军、黎海丹位于新钢沁园村10幢602、602+、6-2的房产[产权证书号:赣(2016)新余市不动产第0016226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价款等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176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两项合计12446元,由被告邓军、黎海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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