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28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02民初8173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恢2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与被告胡磊、傅新忠于2016年11月28日订立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二、被告胡磊、傅新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截至2018年9月20日的借款本金850000元,利息及罚息7997.13元,违约金85000元,合计942997.13元,并应从2018年9月21日起按《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徐文献、杨秋根、廖建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文献、杨秋根、廖建生在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在实际清偿的范围内向胡磊、傅新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16元,由被告胡磊、傅新忠、徐文献、杨秋根、廖建生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