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江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22********2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泰中民初字第0021号 |
案号 |
(2015)泰中执恢字第000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顾江明、上海金山卫汽摩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龙贵偿还借款本金1705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1415万元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月息给付利息:130万元自2011年10月18日起算,200万元自2011年10月19日起算,400万元自2011年10月27日起算,400万元自2011年11月2日起算,285万元自2012年1月10日起算。290万元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150万元自2012年11月30日起算,140万元自2012年12月30日起算),在上述利息中扣除被告已经清偿的2.2万元;二、原告李龙贵对被告上海金山卫汽摩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金山卫镇金山大道4298弄67至77、90至100号房产在1000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顾江明、上海金山卫汽摩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龙贵支付补偿金500万元;四、被告顾江明、上海金山卫汽摩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龙贵支付律师代理费86014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1-20 |
发布时间 |
2017-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