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30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03民初895号
案号
(2020)皖0303执5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禾基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1280716123010000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80万元,利息105486.83元,罚息8369967.5元,复利38706.42元(利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1280716123010000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安徽禾基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12807161026100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70万元,利息225264.82元,罚息664815.96元,复利76184.62元(利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12807161026100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安徽禾基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8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张剑辉、陈敬荣对上述第一、二款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中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永红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9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917元,减半收取36458.5元,由被告安徽禾基商贸有限公司、张剑辉、陈敬荣、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中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永红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司永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007300222522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54号24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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